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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(guī) 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
 
 
   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 發(fā)布日期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-04-04    |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  訪問次數(shù):300     |  來源: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  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
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		 
				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
第23號
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(guān)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加快政府職能轉(zhuǎn)變的要求,現(xiàn)決定廢止《煤炭經(jīng)營監(jiān)管辦法》(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3號),自公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  主任:何立峰
  2019年3月28日